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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度山難判賠罹難家屬267萬. 被判救援不力的南投縣政府不服要上訴, 我贊成. 這是一個啟動不斷辯駁的機會. 最好能聘請古美門(王牌大律師那位)幫忙辯護, 不無機會翻盤. 雖然這是嚴肅的事...

 

會判國賠, 代表認定"山"是國家的, 人在山中走失, 國家負有責任, 才需要國賠. 如果是這樣, 國家是否可明令禁止從此不要爬山. 又....如果認為國家並無權力禁止人民爬山, 因為山不是國家的, 是人民的, 人民有自由意志決定登不登山, 那出事出人命時, 又為何需要國家賠償呢, 並不是國家誘使他去爬山呀.

 

另外, 既然有搜索機制, 就不能虛設, 找人找了51天, 確實有失職責, 代表當初找人的心態不積極, 覺得有找有交待, 已經盡力了. 最後是某山友聽聲辨位, 花兩天就找到. 地方政府既然配備搜索隊, 理應極盡所能, 利用各種工具, 發揮效率找到人, 在這事件中, 卻錯過關鍵時刻.

 

再者, 當登山客迷路或突然生病需動員救難隊, 這在運用社會資源上是不合比例的高成本. 曾有個女生, 熱愛登山, 到山中隱形眼鏡破損疼痛不已, 臨時動員直昇機將她送回平地. 但她熱愛登山, 再度登山, 再度出事, 再度動員直昇機, 這次運回的是她的大體.

 

這個社會有很多人需要支援, 登山客只因熱愛大自然, 就用了不符比例原則的社會資源, 這是需要退一步思考的. 末了, 回到一個關鍵問題, 山是誰的, 是國家的? 還是人民的? debate何妨從這裏開始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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臉友回應:

(1) 比例原則很重要。

(2) 山是國家的..生命卻是自己的..自己的生命在國家的山裡面丟了..那該如何...??

(3) 最好的境界是…一切都是國家的,這樣隨時都可以申請國賠,被草絆倒也可以申請, 睡覺時落枕也可以申請。。嘿嘿

(4) 這有幾點要釐清
1.隨然山是國家的, 但政府有責任上山去找人嗎?
2.政府若沒派人去找, 也要國賠嗎?
3.應該派去上山去找人的人是消防人員嗎?
4.民眾都不用負責任嗎?

(5) 我也覺得國賠不合理,那出動救災的花費要不要先還給國家,再申請國賠
搜救不力申請國賠這種說法,就跟醫生救人不力告醫生賠償一樣

(6) 中國人習慣 "死者為大". 只要人死了, 那他就成為弱者, 立刻招來所有的關心與安慰.
問題是, 這位登山客在上山前有沒有做好準備? (體能, 通訊, 飲食) 他發現迷路時, 做了哪些動作, 讓自己越陷越深?
白目登山客不懂得尊重大自然, 自以為能輕易克服高山. 出了事, 卻怪罪那些沒救到他的人. 他的死, 是自己造成的; 搜救隊充其量, 只不過是來不及救到他, 為什麼就因此有錯而得賠償?
我們在同情死者的同時, 是否想過是誰 "害死" 他的? 國家沒有害他, 為什麼要國賠?

一個平常只有爬爬郊山的人, 在沒有高山嚮導的帶領下, 突然就去爬白姑大山 (這座山的難度等級, 比雪山還高)! 任何一位有經驗的登山客, 聽到這種 "勇氣", 應該都只會搖頭嘆氣吧!

(7) 支持上訴。
「那出動救災的花費要不要先還給國家,再申請國賠?」 —— + 1 。認同。
父 母難以釋懷兒亡的傷痛,能理解也同情喪子遭遇,但是,我個人無法認同索取國賠的主張,搜救行動是有可議和檢討之處,但私人登山這件事無關公安更非日常民生 必需(有別於車行馬路、人走人行道 ⋯⋯ ),救援山難不力輸給了時間,這是熱衷於登山「個人」「興趣」者在選擇走進叢林深山之同時,自己必須評估、考量與承擔的生命風險,父母親栽培子女卻因山難 遭逢喪子之痛的不甘心,不應該將懊惱、怨懟轉嫁於國賠。那以後不僅登山,海釣、泛舟、溯溪 ⋯⋯ 從事個人嗜好,以及打撈空難乘客海上遍尋不著 ⋯⋯ 等等災難致死都有搜救無方的理由要來申請國賠,這樣的訴訟邏輯很難服眾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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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難 搜救不力 國賠267萬

警消耗51天 山友2天找到

2015年05月28日
 
山難死者張博崴的家人不忍他離去,於家中設立他的人形立牌(右二)訴說思念,昨勝訴後只盼強化救援體系。林啟弘攝

【綜 合報導】山難搜救不力,創下國賠首例。中山醫學大學大四生張博崴四年前獨自登山,在南投白姑大山迷途後打電話給女友即失蹤,警消歷經五十一天搜尋無著,山 友卻在兩天內於山路下切的溪谷旁尋獲,但張男失溫休克早已罹難,張家認為山難救援機制失能訴請國賠,台北地院認定,南投縣消防局一開始未查訪山友縮小搜救 範圍,事發一個月才在找山區基地台定位,搜救不確實又虛耗人力、錯失時機,昨判須賠張家近兩百六十七萬元。

最強動新聞看這裡

張 博崴二○一一年利用二二八連假,和友人相約攀登南投白姑大山兩天一夜,友人臨時取消,僅張獨自在二月二十七日前往,但他隔天下午打電話給女友說,自己可能 迷路了,但會自行走出,此後音訊全無,女友晚上見張還沒回宿舍,通知張家後向南投警分局報案,張家隔天也報警請求根據手機定位找人。
南投消防局獲 報後,雖成立指揮所,協調動員直升機、搜救犬及大批人力投入搜尋,但始終一無所獲,直到山友黃國書入山,根據張的女友提供訊息,研判張通話時背景音有溪水 聲,加上在山路邊發現有折斷多日的樹枝、地上青苔也有單人獨行踩踏痕,因此循跡下山,在溪谷找到張蜷曲睡袋內的遺體,溪邊石頭上還留有早經風吹雨淋濕透的 遺書。


張博崴在南投白姑大山罹難後,搜救人員在溪谷找到他的帳篷。家屬提供

家屬製百萬字報告

法醫鑑定研判,張應是在缺糧的情況下,迷路一、兩天就體力耗盡,最後因當周下大雨又有寒流,在登山迷路的第七天(三月七日)深夜,因失溫休克死亡。
張博崴父母不滿警消搜救不力,憤而請求國賠,張母還花了一年多蒐集國內外山難搜救個案,以及德、英、美等國搜救標準程序,甚至親赴南非尋找案例,製作成兩千七百頁、超過百萬字的報告,交給法院,指責國內山難搜救浪費資源、草菅人命。
法 官雖未將張母蒐集資料列入證據,但仍列為審判參考依據,昨判決指出,南投消防局未積極查訪當天其他山友,錯失張博崴可能在入山沒多久就迷路的訊息,而選擇 在登山路線終點附近搜索,又沒有及時掌握張的手機通聯,並根據基地台定位縮小搜索範圍,且未考量山友迷路會先尋找水源的習慣,導致虛耗人力,無法及時救出 張,判南投消防局應賠償張家痛失愛子的精神損害。
張博崴父母和姊姊昨親自到庭聽判後互相擁抱、眼眶泛紅,張父說:「不會上訴,會用這筆錢成立基金會,與政府共同努力建立安全的登山機制,也希望政府正視入山管制與山難搜救議題,確保山友安全。」



張博崴的遺書因風吹雨淋濕透,無法辨識。家屬提供

「判決打擊消防員」

南 投縣消防局昨表示收到判決再討論是否上訴,當初指揮救援的第二大隊長吳嘉宏則對判決感覺「失望」,他指張未向一一九報案,所知訊息非常少,當時動員上百人 次搜救,但連日大雨、起霧,搜救危險也辛苦。一名基層消防小隊長表示,每一個消防員都希望救出受困民眾,「這種判決只會打擊消防員的信心。」



張博崴個性活潑,熱愛登山也喜歡接近大自然。家屬提供

應訓練專業搜救隊

尋獲張博崴的山友黃國書則認為,被分配到山區的消防員多屬年輕新鮮人,沒有爬山經驗,對山況不熟,中央應訓練專業搜救隊,才能避免類似狀況再發生。消防署則表示,未來將針對山區救助工作的權責分工,開會研議,確立各機關之間的權責分工,盼可增進山難救助的效能。
網友昨對判決看法兩極,有的痛批:「以後山難都不要去救,沒救到人還要賠錢是怎樣。」但也有網友說:「希望山難救援能更有效率,不要只是公務員交差了事心態。」



白姑大山山勢險峻。圖為原住民穿梭該山區。資料照片

缺經驗勿獨自登山

高山嚮導王議進表示,白姑大山海拔三千三百四十一公尺,一般人需要兩天才能完成,屬中級難度,以男大生的體力通常不難,問題常出於經驗不足而迷路,登這類高山一定要有人帶,不要獨自上山。
中華民國山難救助協會張慶銳提醒,民眾遇到山難,如能通訊要告知救難單位正確位置,待在原地待援,且不要讓自己失溫,提高生存機會。



張男山難搜救地圖

大學生張博崴2011年2月27日出發登白姑大山,隔天致電女友表示迷路,警消自3月1日起搜救51天未果,4月20日才由山友找到張男遺體。
資料來源:台北地院


張博崴山難搜救事件簿

★2011/02/27:張博崴申請登南投白姑大山,獲入山許可證後,中午12:45啟程
★2011/02/28:張男致電女友,表示好像迷路但應可自行下山,女友深夜報案
★2011/03/01:南投消防局派人展開搜救,張母另向警方報案請求定位通話位置
★2011/03/02:直升機加入搜尋
★2011/03/03:北市支援搜救犬,林務局亦派巡山員加入搜救
★2011/03/04:南投消防局查訪山友,但未注重在山友下山時間及途經各地標時間,無法據以研判縮小搜救範圍
★2011/03/07:國軍特種隊支援搜救。事後法醫研判張男當天即失溫休克死亡
★2011/04/01:南投消防局再會同山難救助協會入山搜救
★2011/04/19:民間山友黃國書投入搜救,隔天在山道下方溪谷尋獲張男屍體
★2012/09/13:張家要求國賠,台北地院首度開庭,張母提出所蒐集2700頁登山救難資訊給法官
★2015/05/27:台北地院認定南投消防局搜救無方,判賠張家近267萬元
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採訪整理

山難國賠判決理由摘要

★未積極蒐集情資以縮小範圍
.當天無山友見到張博崴,顯然張入山沒多久即迷路,南投消防局卻4天後才查訪山友,且未注重山友所述下山時間點,錯失研判張可能迷途路段的時機
.張男入山當天有2次通聯紀錄,消防局沒了解內容及電話背景音等情資
.張男入山隔天致電女友稱好像迷路,女友報案,南投消防局搜救過程未派人以手機實測過濾可能位置,縮小範圍,且未試想迷途者可能為找水源下切到山谷下方
.事發1個月才找山難救助協會,到山區定位基地台訊號範圍
★搜救方式虛耗人力
.搜救人員集體行動,每次行動約3天,但扣除到預定地點的往返路程、日落後無法搜索等,每梯次實際搜索時間不到半天
.未要求搜救人員回報衛星定位點,再標示於地圖比對,僅以粗略管制表要求口頭回報,再筆記陳述搜救情況,未確實記錄、統整搜救路線

資料來源:台北地院判決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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