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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殺女童案, 引起社會公憤, 憤怒的背後, 很多人會產生『類比』情節, 將自己內心的恐懼也投射出來。 但, 看似隨機意外的事, 終究有其不可見的因果, 每個人的思考, 情感都不一樣, 產生的因果業力也不一樣,, 不需類比來嚇自己, 加深恐懼。

 

再者, 『殺人者死』的觀念在台灣根深蒂固, 感覺是徹底的解決方式. 只是, …好比一個人得癌症, 化療與切除局部組織, 就能保證病情不再復發嗎? 機率多少? 百分之百? 百分之八十? 六十? 一半? 換句話說, 判死, 就能保證類似案件不再復發? 機率多少? 還是…判死只能把病症斬斷, 但『病因仍在』, 那個病因會是什麼? 是怎樣的環境餵養出這些脫序的人魔, 破碎的家庭? 好像不見得, 鄭捷的弟弟第一時間到警局, 第一件事就是把鞋子脫給當時光腳的哥哥穿…家屬並不像人魔, 這些反差常讓人感到更錯亂迷惑.

 

又, 近年來, 不知為何, 破舊的法律跟不上民心對正義的理解, 用常理就可判斷的東西, 判決卻常讓人錯愕; 像美國, 白人警察執法過當打死黑人免訴, 引起群情激憤甚至街頭暴動。法官難道沒有慎重引用法律條文做根據嗎? 亂世用重典, 但典都有問題, 怎麼治?

 

還有提醒一些笨蛋勸善團體, 不要趁人心徨徨之際<鼓勵放生>, 以為這樣可消業障求心安. 跳題? 沒跳題? 應該沒離題

 

最後引述賽斯的一段話
『照顧在你眼前的事, 你並沒有責任去拯救世界或找到所有問題的解答, 卻有責任去照顧宇宙中屬於你個人的特殊一角, 當每個人這樣做時, 世界就在救它自己』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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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轉自呂秋遠粉絲頁:

(最後八, 九, 十最精采, 不愧是律師; 也因為是律師, 發言慣用十點項...^_^) 《關於女童事件的反省》

一、拒絕夜間偵訊與自首是刑事訴訟法、刑法上的權利,任何人,即便是喪心病狂的人,都有這樣的權利,不能因為這樣就認為法律設計有問題,或是這個人心機重。


二、殺人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、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這是現行刑法的規定。2007年以後,我國已經沒有唯一死刑的規定,而是讓法院可以選擇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其他自由刑,不過我國目前大約還有五十個罪名存在死刑。

三、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,現行刑法規定會加重二分之一,至於隨機殺人與殺害兒童要不要加重、是不是與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一樣可怕,就要立法院決定了。

四、我國沒有鞭刑,馬來西亞與新加坡還留著,我國要不要成為亞洲第三個國家,同樣要由立法院決定是否修正刑法,但是現行制度確實沒有鞭刑,請不要幻想可以用在嫌犯身上。

五、自首,並不代表必然減刑,現行刑法規定是「得」減,而不是「應」減,所以還是要看法院綜合案情判斷後決定。

六、精神障礙,必須回溯到事發時的精神狀態。這部分的精神鑑定尚稱嚴謹,並非案發後裝瘋賣傻就可以因為精神障礙而主張減刑,所以不需要認為所有嫌犯都會主張精神抗辯,而法院也會直接採信。

七、所有嫌犯現在在媒體上的反應,都不一定是真的。偵查不公開,我們怎麼會知道他在庭上說了什麼?所以不要聽信媒體的妖魔化運動,就讓一切回歸法院應有的審理制度,不然的話,麻煩劫獄,帶回家裡愛怎麼問怎麼問、愛怎麼打怎麼打,不過刑責自負。

八、所有對於嫌犯的背景調查,只會標籤化這類型的人,更別說歸類什麼樣的人可能成為隨機殺人犯。不擅言詞、宅男、愛打電動、臉書上沒人按讚,台灣符合的人大約有一百萬人,難道我們要時時刻刻防備這些人嗎?

九、面對負面新聞,請哀矜勿怒,這些事情不會是社會的常態,所以請還是尊重生命、努力過好自己的每一天,不要持續散佈負面能量,明天上班要開心點!

十、不要問我是不是支持廢除死刑,我還沒想清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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